警惕:触犯公众利益条款4013后对于申请其他临时签证的三年限制
移民局公众利益条款4013需在绝大多数的临时签证条款中被满足。其施加三年限制对签证申请意味着即使申请人能在三年内申请签证,除非移民局能给与三年限制豁免,其申请肯定会被拒绝。绝大多数4013条款与下列危险因素有关:
如果申请人曾经在移民法116或128部分下所持签证被取消:
(i) 因为申请人被移民局发现在未得到授权下工作;或
(ii) 如果申请人未满足其签证中的条款;或
(iii) 如果是773签证(Border visa),在授予签证时申请人显然是符合此签证类别–但因为申请人未遵从在实质签证分类下的特殊条款;或
(iiia)因为申请人曾持学生签证,并且部长引用移民法中116(1)(fa)条款于此申请人身上;
• 如果申请人曾经所持签证是在移民法137J下被取消的,申请人将受移民风险因素影响;
• 如果申请人所持临时签证进入,但之后在移民法35条款下,因为其未获得工作许可被取消,该申请人将受移民风险因素影响;
• 如果申请人所持临时进入许可的签证,之后在移民部长之后其未能满足进入签证许可中的取消条款决定下被取消,该申请人将受移民风险因素影响;
对于移民局4013标准的豁免条款
对于4013(1)(b)中三年禁令的豁免条款包括:
申请人可受下列(1A0, (2), (2A0, (3) , (4)or (5)分类中所涉及的移民风险因素所影响:
(a) 申请是在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取消超过三年后做出,或部长的决定,由于与申请相关的附属条款相涉及;或
(b) 申请人能使移民部长满意,尤其是:
(i) 有不得已的情况,而且会影响澳大利亚的利益;或
(ii) 令人信服的情况或有不得已的情况,而且会会影响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特定新西兰公民的利益
在签证取消后的三年内有理由证明可授予新的签证。证明只有令人信服的情况影响澳大利亚的利益或令人信服的情况影响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特定新西兰公民的利益是不够的。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也需证明在签证取消后的3年内应该被授予签证。
申请其他临时签证的三年禁令–移民4014准则公众利益
移民4014准则的公众利益条款需在绝大多数临时签证中被满足。其施加三年限制对签证申请意味着申请人即使能在三年内申请签证,但申请会被拒绝除非给与三年限制豁免。绝大多数4014条款与下列危险因素有关:
移民条款2中称如果申请人在签证过期后才离开澳大利亚,其会受到移民风险因素影响。不过,条款2不适用于:
(a) 通过MRT或RRT申请重审的申请人;和
(b) 在重审申请决定给出后7天内就离开澳大利亚。
(c) 签证到期后在移民局规定的28天内就离开澳大利亚
移民4014条款三年禁令的豁免条款基本上也与移民4013条款一样。
移民法第48章的重要
移民法第48章和501E条例对在澳大利亚申请签证的有效性设置了明显的障碍。48章强调自从上次进入澳大利亚若遭到签证拒绝的申请人,除了申请难民,配偶(临时)签证和配偶(永居)签证等之类的签证,一律禁止在澳大利亚申请其他实质性签证。移民法第48章提到:
非公民签证被拒或被取消后,只可能在澳洲申请一些特殊签证,并且规定
在澳洲移民区的非公民:
(a) 未持有有效签证;和
(b) 或:
i) 在上次进入澳大利亚后,签证遭拒,(非公民申请的过桥签证或在502,502A或502B下的拒签除外);或
ii) 在109条款(提供移民局错误信息),116条款(移民局普通取消权利),134条款(商业签证),137J条款(学生签证)或137Q条款(偏远地区担保雇佣签证)下所持签证遭拒;
只可能,介于条款,申请一些特别规定的签证,而非任何其他类别的签证。
移民法第9章的目的仅适用于关于当非公民在移民区中做出的申请。当非公民持有过桥签证时,离开并重新进入澳洲移民区也被视为持续在移民区居住。这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签证遭拒或遭拒,之后你申请MRT上诉,拿到过桥签证A,你也不能转申请过桥签证B,出国后再回到澳洲,然后再在澳洲境内递交其他类别的签证。这样申请的签证算是无效。因为移民局就把你当作是从没离开澳洲。
i. 在移民法第48章下申请签证的限制
如果申请人被移民法第48章限制,那他们只能在澳大利亚申请一些特定签证。他们在澳洲境内只可申请的签证为:
• 配偶(临时)签证和配偶(永居)签证
• Protection visa(难民签证)
• Medical treatment (visitor)(医疗签证)
• Territorial Asylum (residence)
• Border(temporary)
• Bridging visa A, B, C, D, E, F and R.(过桥签证A, B, C, D, E, F 和 R)
• Child (residence)
注意,即使签证是针对移民法第48章,申请人仍需满足移民法Schedule 1,已需要满足签证申请中其他法定条款。
ii. 移民法第501E章程 - - 个人品格问题-可怕的章程
移民法第501E部分比第48章更可怕。在ss501,501A或501B下做出的签证申请遭拒或签证被取消(但不包含在48章中)。移民法第501E部分强调:‘签证遭拒或取消后-禁止再申请其他签证。’
i. 如果满足下来条件,申请人在整个期间或特殊时期,都不允许在移民区做出签证申请:
a). 在这之前,移民部长在501,501A或501B章程下做出决定拒绝授予签证或被取消的申请人;并且
b). 在申请前,签证决定还没有在MRT得到胜诉,或被移民部长特别宽容。
Ii.上述移民章程并未阻止申请人在申请期间做出难民保护签证的申请。
移民章程501分类称:
如果申请人在签证申请时,未通过品格测试:
(a) 申请人之前有确凿的犯罪记录;或
(aa) 申请人之前已被定罪:
(i) 申请人曾被澳洲移民羁押
(ii) 在被移民羁押后逃离;
(iii) 在移民羁押后逃离,但在被送入移民羁押前;或
(ab) 被证实触犯179A中条款;或
(b) 申请人曾经协助其他人或组织参与犯罪行为;或
(c) 触犯下列条款
(i) 申请人有过去和目前的犯罪行为的记录;
(ii) 申请人有过去和目前的整体不好行为;
(iii) 其那申请人就会被认定为不具备良好品格。一旦触犯到这条例,就没有被宽容的余地。这条例明显的是针对那些坐船来澳洲的难民,专门为他们打造的。
iii. 移民法第198,199或205章程下被驱逐出澳大利亚
如果在移民法下198,199或205章程下被驱逐出澳大利亚,根据移民法5002条款,将有12个月禁止申请澳洲签证。
5002条款的免除条件如下:
申请人有下列条款可满足签证官:
• 有不得已的事件能影响到澳大利亚国家、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特类的新西兰公民的利益,或
• 能获得同情的境遇转而影响到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特类的新西兰公民的利益。
移民局公众利益标准规则4020法令中禁止申请人对移民局提供虚假文件和错误并误导性信息
近乎所有临时居住和永居签证类别的申请人都必须满足移民局公众利益标准规则4020法令的条规。这是规定开始是针对于400类别、485类别和489类别签证。目前这4020法令也针对配偶签证。一旦4020条款不被满足,澳洲移民局可限制签证申请人三年内不可被授予临时居住或永居签证。
初步签证禁止将出现(排除豁免)由下列证明的案件:
• 申请人已发给移民部长,签证官,移民重审委员会,相关评估机构或联邦医务官员,
• 虚假文件或
• 与下列相关材料中虚假或错误的信息:
· (a) 签证的申请;或
· 申请做出前12个月内申请人持有的签证。
此条款的问题之一是即使‘犯规者’完全没意识到文件是虚假的或者信息是错误或误导的,除非获得豁免,移民局仍使用三年禁令。
三年签证禁令的免除条款为:
如果申请人能满足下列要求,那就可要求移民部长豁免三年禁令:
(a) 有说服力迫使的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下,能直接影响到澳大利亚的利益;或
(b) 有说服力的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或有同情心的情况 (compassionate circumstances)下,能直接影响澳大利亚公民、永居或合格的新西兰公民的利益;
能合理的授予签证。
下列是申请人给出错误信息的例子的一部分:
• 申请表中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明不一致;
• 副申请人和/或非移民依赖人与主申请人关系的信息;
• 用来支持申请人工作经验的雇佣推荐的信件。
• 提供伪造的护照、出生证明、结婚证明、学历证明、工作参考或财务文件等。
• 虚假的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监护权或附属关系的文件。
• 申请递交前在其提名职业中相关技术工作的虚假的的工作参考文件。
• 英语语言测试未由申请人获得。
•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给技术评估机构而获得的技术评估。
鉴于4020条款的严肃性,申请人不能在任何签证申请中直接或间接递交任何错误或虚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