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过桥签证解析(一)
过桥签证通常被视为实质性签证被取消之后签证持有人所持的有效签证。然而通过对程序建议手册的摘录,在移民局认为情况不总是相同的:如果目前实质性签证被取消后,那么BVA,BVB或BVC才会开始生效。
如果实质性签证在BVA,BVB或BVC前授予,那么BVA, BVB或BVC也会在实质性取消时才会生效
遵照移民法S82(3)检验BVA,BVB或BVC是否生效或已经失效;并且大前提是所提供的实质性签证不是在s501, s501A 或 s501B条例下被取消.然而,如果实质性签证被取消(除s501, s501A 或 s501B)而是在BVA,BVB或BVC授予之后才颁发结果的,那么BVA,BVB或BVC将不会失效。例如:
• 旅游签证持有者申请保护签证,伴随着保护签证申请的同时BVA被授予;
• 当保护签证审理时,申请人申请了学生签证并且被颁发;
• 在S116下学生签证随即被取消
过桥签证B的案例
过桥签证B是当澳洲的实质签证申请被审查时允许签证持有者离开并重新进入澳大利亚的签证。欲被授予此签证,申请人必须先持有过桥签证A。 然而,过桥签证B申请人必须有出境实质性的理由来申请此签证。欲申请过桥签证B:
(1)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移民法第2,3,4和5项的要求。
(2) 如果申请人能满足下列条款要求:
(a) 申请人已经在澳大利亚做出实质签证申请,而且该签证是在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才能授予的;并且
(b) 申请人的签证申请尚未最终得到决定;同时
(c) 申请人欲在申请审理期间离开并重新进入澳大利亚;并且
(d) 移民部长满意申请人作出此申请的理由是真实的。
移民局PAM称需要用过桥签证B出国或想要出国的真实原因如下:
需要过桥签证B出国的真实的出国原因:
通常’Substantial’这个词解释为真实(“real”)、确实(“actual”)、重要(“important”)的具有真正价值(“of real worth or value”)的。移民官在审理中将会应用两种方式来探讨:
• 出国的原因是重要的(important),、真正值得的(of real worth or value);并且
• 出国是真的需要么?
移民部的政策是这些方面的个案都要被审查并满足。比如,如果申请人基于其父母生病申请BVB,那他们就有充足的理由想要出行。然而,如果移民局的调查系统显示其父母正在澳大利亚,那这就不是真实的理由需要离开澳大利亚。那申请人就是有意欺瞒了。
需要过桥签证B出国的充足理由的例子:
想要出行国的充足理由包括:
• 雇佣、生意或教育的需要。例如:
-
参加工作或学习研讨会;
-
参加商业谈判或会议;
-
进行学术研究或递交论文。
• 家庭成员、其他亲属或其他重要的人。例如:
-
探访重病亲属如祖父母、阿姨或叔叔或近友如同学或儿时玩伴;
-
出席亲属或朋友的婚礼和其他重要事件;
-
出席亲属或朋友的葬礼。
• 现有 实质性签证申请的需求,例如:
-
需出国对目前的身体状况进行医疗救治;
-
需出国获取满足法律要求的文件;
-
需出国解决家庭成员的监护权问题
• 由于审理现有澳洲实质性签证申请被移民局延误,基于个人原因需出行(包括旅游)
上述例子只是几种可被考虑的理由,但并不是全面的。移民官将在审理时基于申请人欲出行的实质性原因和资料来做出判断。
如果申请人称由于关于其在澳洲实质性签证申请的签证审理或司法重审而延误(例如前此第5类职业的排期延长),签证官将会进一步核实其请求。
评估需要出行的真实性
评估需要出行的真实性,签证官可要求申请人递交相关证据证明来其要求。取决于客观环境,所需证明可包括BVB申请的护照和下列可能相关材料:
• 如果出行与申请人的雇佣或教育有关:
· 需递交雇主证实信件证明出行与工作相关信件,或
· 需递交由教育机构信件证明出行与相关学习或研究有关的信件
• 如果出行与个人医疗救治相关:
· 需递交申请人的医生出具的信件证明出行是为了在澳大利亚境外接受医疗救治。
• 如果出行是由于其他人的疾病(亲属或重要的人)并且签证官有理由怀疑此申请:
· 需递交医生证明信件。
· 或由签证官见证的宣誓
• 如果出行是基于亲友结婚;或长者做大生日等